甘肅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動態(tài)管理辦法
文章來源: 發(fā)布時間:2021-04-01 瀏覽次數(shù):
甘肅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動態(tài)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guī)范我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動態(tài)管理,維護移民合法權益,根據(jù)《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679號)、《國務院關于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fā)〔2006〕17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fā)〔2014〕25號)和《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暫行辦法》(發(fā)改農經〔2007〕3718號)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大中型水庫是指水庫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含1000萬立方米)或裝機容量在5萬千瓦以上(含5萬千瓦)的水庫和水電站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甘肅省行政區(qū)域內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記和動態(tài)管理工作,包括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和已納入后期扶持范圍的農村移民人口的核實核減。
第四條 后期扶持人口動態(tài)管理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人口動態(tài)管理的組織和實施。
第五條 省水利廳負責全省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審核申報和已納入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動態(tài)管理的審核備案。市(州)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qū)內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已納入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范圍人口動態(tài)管理的復核、備案、申報??h(市、區(qū))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qū)內新建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實、登記、申報、扶持方式確定等,負責對轄區(qū)內已納入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范圍的人口增減、遷移等信息采集、核實申報等;做好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減核定檔案資料歸檔管理工作。
第六條 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和動態(tài)管理工作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和維護移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jiān)督權。
第二章 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記
第七條 項目審批(核準)單位審批(核準)大中型水庫建設項目移民安置規(guī)劃時,應在批文明確規(guī)劃基準年、規(guī)劃水平年的農村移民人數(shù)。
第八條 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原遷人口(實際安置的農村移民)核定,每年核定登記一次。
第九條 各地人口核定登記要建檔立卡,建立統(tǒng)一的登記申報表。其中:
(一)搬遷人口以戶為單位登記造冊,登記內容包括戶主及家庭成員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與戶主的關系、所屬水庫名稱、所屬水庫管理單位名稱、搬遷時間、遷出地和遷入地等。
(二)不搬遷只進行生產安置的人口,以村組為單位登記造冊。登記內容包括村組名稱、扶持人數(shù)、民族構成、所屬水庫名稱、所屬水庫管理單位名稱、征地時間等。
第十條 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記核定完畢后出生、娶進、入贅、遷入等新增人口,不再納入扶持范圍。
第十一條 人口核定登記前,要將水庫移民安置情況、人口核定登記辦法等事項予以公告;移民戶核定登記表要經移民戶主簽章認可,移民村組核定登記表要經所在村組簽章認可。登記結果在上報前需張榜公示,接受社會和移民群眾監(jiān)督。
第十二條 人口核定登記結果要以水庫為單元,按村(組)自下而上逐級匯總到與項目法人簽訂移民安置協(xié)議的地方人民政府,匯總成果應由村(組)、鄉(xiāng)、縣、市各級負責人分別簽章認可,并經項目法人和監(jiān)督評估單位簽署意見后,同項目審批(核準)文件、移民安置規(guī)劃及批文、項目法人與地方政府簽訂的移民安置協(xié)議、移民安置年度計劃及實際搬遷安置人數(shù)、人口核定登記情況等材料逐級審核匯總上報。跨市、縣水庫由相關市、縣按照上述程序分別上報。每年1月10日前,市級人民政府將本轄區(qū)上年度新建大中型水庫移民扶持人口核定情況及相關材料報省水利廳審核。
第三章 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動態(tài)管理
第十三條 對已納入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的人口,應根據(jù)人口實際變化情況實行動態(tài)管理,每年核實(定)一次。
第十四條 已納入后期扶持范圍且登記到人的下列人口,在扶持期限內發(fā)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以核減:
(一)扶持對象死亡或經過法律程序被宣告死亡的;
(二)違法犯罪被收監(jiān)執(zhí)行期間的;
(三)現(xiàn)役軍人(含武警)提干的;
(四)被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國有控股企業(yè)等錄(聘)用的;
(五)其他按政策規(guī)定應予核減的。
第十五條 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因選擇復合安置方式,到城(集)鎮(zhèn)安置的,其核定的移民身份不變,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第十六條 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減工作按以下程序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
(一)人口核減登記以村組為單位按戶登記到人,并進行公示。核減登記表經村民小組、村、鄉(xiāng)(鎮(zhèn))負責人簽字蓋章并經戶籍地派出所核實后,報縣(市、區(qū))移民管理機構。
(二)縣(市、區(qū))移民管理機構對轄區(qū)內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上報的核減變化后的花名冊進行審核并匯總,將調整后的年度直補資金發(fā)放花名冊提供同級財政部門,并上報市(州)移民管理機構審核備案。
(三)市(州)移民管理機構對所轄縣(市、區(qū))上報的核減變化后的花名冊進行核定并匯總,并報省水利廳審核備案。
第十七條 扶持期內扶持對象的戶籍發(fā)生跨市縣遷移的,由遷移人提出申請,經遷出地與遷入地縣級移民管理機構銜接確認,市級移民管理機構匯總上報省水利廳核準后,從次年1月起由遷入地負責發(fā)放扶持資金。
第十八條 跨省外遷農村移民的人口動態(tài)管理,應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一)我省遷出到省外的移民,遷出地縣(市、區(qū))移民管理機構應正式出具原遷移民身份證明函件,由移民持原遷移民身份證明函件在其遷入地申報登記,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政策進行核查登記并落實移民后期扶持相關政策。遷到省外的移民資料需單獨匯總上報。
(二)省外遷入我省的移民,應在其戶籍遷入地進行申報,并附遷出地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出具的原遷移民身份證明函件,由其戶籍遷入地縣(市、區(qū))移民管理機構核實登記,并單獨匯總上報和落實移民后期扶持相關政策。
第十九條 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減后,其補助資金管理應同時進行調整。移民人口較多的市縣,其人口核減后的補助資金由移民管理機構在本市縣內采取直補資金轉項目扶持的方式統(tǒng)籌管理使用;移民人口較少的市縣,人口核減后的補助資金由省級統(tǒng)籌,主要用于解決庫區(qū)和移民安置區(qū)移民存在的突出問題。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應主動加強與發(fā)改、公安、民政、財政、人社等部門的溝通銜接,建立健全水庫移民人口動態(tài)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和動態(tài)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條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加強對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動態(tài)管理及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和稽察審計。對違反有關政策規(guī)定,在人口動態(tài)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以及套取、截留、擠占、挪用后期扶持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按照《違反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規(guī)定責任追究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應將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和動態(tài)管理成果資料,在核定審批后1個月內及時錄入甘肅省水庫移民項目資金綜合監(jiān)管平臺(全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統(tǒng)甘肅分中心)。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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