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河湖長制工作考核辦法
文章來源: 發(fā)布時間:2021-04-01 瀏覽次數: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tài)文明思想,落實綠色發(fā)展理念,完善河湖長制組織體系,推動河湖長制從“有名”向“有實”“有能”轉變,強化考核問責和激勵,根據中央《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關于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和《甘肅省全面推行河長制工作方案》《甘肅省實施湖長制工作方案》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各市州黨委、政府和蘭州新區(qū)黨工委、管委會河湖長制工作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系統(tǒng)跟蹤、規(guī)范透明、獎懲并舉的原則。 第四條 考核工作應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水利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在省總河長的領導下,由省河長制辦公室組織實施,省級河湖長制責任單位參與,每年考核一次。 第五條 考核內容主要包括河湖長制年度工作任務、目標完成情況,河湖長制制度執(zhí)行落實情況,河湖系統(tǒng)治理、綜合整治情況,河湖管理督查、日常巡查、群眾舉報或發(fā)現問題整改情況及群眾滿意度等。 第六條 省河長制辦公室會同省級河湖長制責任單位,每年制定省級河湖長制年度考核方案,作為當年考核工作的依據。 第七條 考核采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yōu)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個等次。 ?。ㄒ唬┛己朔种禐?5分以上且群眾滿意度85分以上的(“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下同),考核結果為優(yōu)秀; (二)考核分值85分以上95分以下的,考核結果為良好; (三)考核分值為70分以上85分以下的,考核結果為合格; ?。ㄋ模┛己朔种禐?0分以下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八條 各市州、蘭州新區(qū)河長制辦公室對本地區(qū)河湖長制年度工作開展自查,自查報告經總河長審定后上報省河長制辦公室。 省河長制辦公室按照年度考核方案組織開展考核,匯總形成考核結果,報經省總河長審定后公布。 第九條 河湖長制考核結果報送省委組織部和省審計、發(fā)展改革、財政、水利等部門,作為市州、蘭州新區(qū)領導班子年度績效考核的重要依據,作為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參考,作為有關河湖治理與保護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條 對考核結果優(yōu)秀的,通過省級財政水利資金予以一次性資金獎勵。資金使用嚴格執(zhí)行省級水利專項資金有關規(guī)定。 第十一條 對考核結果不合格的,由省河長制辦公室報省總河長審定后進行通報批評。通報對象應在收到通報后15個工作日內向省總河長書面報告整改落實情況,并抄送省河長制辦公室。 在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中,有關具體履職盡責不到位的情形,依據《水利部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進一步強化河長湖長履職盡責指導意見的通知》(辦河湖〔2019〕267號)進行責任追究。 第十二條 各市州、蘭州新區(qū)總河長采用書面形式向省總河長進行述職,各市州黨委、政府和蘭州新區(qū)黨工委、管委會向省委、省政府提交的河湖長制工作年度總結報告視為述職報告。 第十三條 按照《甘肅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規(guī)定,對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工作中的先進集體、先進工作者和優(yōu)秀河湖長等進行表彰,重點面向基層和河湖長制工作一線。 第十四條 嚴肅考核紀律,嚴把考核質量關,全面、客觀、公正評價各市州河湖長制工作。因違反規(guī)定導致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單位和工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河長制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省河長制辦公室印發(fā)的《甘肅省河長制考核問責與激勵制度(試行)》(甘河辦發(fā)〔2017〕33號)同步廢止。
|